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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挥“头雁”引领 院长开庭审案——融安法院院长吴宏邈公开开庭审理职务犯罪案件

  发布时间:2024-11-18 08:39:15 打印 字号: | |

11月8日上午,融安县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吴宏邈担任审判长,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原融安县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融安县农业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韦勋海涉嫌犯受贿罪一案。

广西壮族自治区融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初至2024年春节前,被告人韦勋海利用其先后担任融安县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融安县农业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的便利,为他人在工程项目承揽、款项结算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82.5万元人民币。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韦勋海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开庭前,吴宏邈院长全面仔细阅读卷宗,认真研判案情,把握案情重点、难点,做好庭前准备。庭审中,吴宏邈院长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把控好庭审节奏,充分引导控、辩双方就案件事实、证据开展调查、质证、辩论。被告人韦勋海作最后陈述,当庭表示认罪悔罪。整个庭审程序规范、重点突出、过程流畅,条理清晰。

庭审最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柳州市检察院系统代表、融安县纪委监委、各单位、各乡镇科级领导干部、融安县委依法治县办、融安县桔乡公用事业有限责任公司、融安县浪溪江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等单位组织150余名领导干部旁听了庭审。

法院院长带头办案,既是落实司法责任制改革的要求,也是发挥“头雁效应”激发“群雁活力”传帮带作用的有力举措。此次院长开庭是融安法院落实院庭长办案制度的具体体现,通过院领导带头办大案要案难案,发挥典型示范的引领作用。下一步,融安法院将继续发挥“领头雁”效应,坚持院领导带头办案,常态化推进院庭长办案制度,以“示范庭”为引领,进一步提高法院专业化建设水平,更好地推进审判工作提质增效。


 
责任编辑:融安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