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4月4日下午,覃某怎么都没有想到,当自己开车从果园回到村里,把车子停在通往自家仓库的小路上时,转身下车不到几分钟,之前还完好无损的车子就突然着火,由于火势过大,无法及时扑灭,满脸无奈的覃某只能眼睁睁看着自己的车辆被烧成了“车骨架”......
事后,覃某得知造成自己车辆起火被烧毁的原因是本村的罗某在他停车的地方焚烧树皮后火未熄灭引发的,因双方对事故的责任各执己见,没有达成赔偿协议,于是,覃某将罗某诉至法院,要求罗某赔偿车辆损失4.6万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原、被告均为桥板乡村民。2022年4月4日上午9时左右,罗某将丢弃在其家旁边的树皮拿到路边空地(进入覃某仓库的岔路)焚烧,罗某每次拿部分树皮去焚烧,快烧完时又添加点进去,一直烧到下午17时左右,罗某有事就离开。大概同一时间,覃某开车从果园回来,因村里道路硬化无法将车子开进村,覃某将自己的宝骏牌SUV停放在罗某焚烧树皮的位置后,便下车看工人硬化道路打发时间。约5、6分钟后覃某发现车子起火后,就前去查看并到附近住户接水灭火,因火势太大,覃某向公安部门、消防部门拨打电话求助。公安部门、消防部门到达现场后,覃某的汽车已经烧成铁架。
同月28日,县消防救援大队出具《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起火时间为2022年4月4日16时54分许,起火部分位于汽车尾部右侧,起火点位于汽车右后轮位置,起火原因是外部遗留火种造成火灾。经统计,火灾直接经济财产损失44620元人民币。火灾事故发生后,覃某将被烧车辆出售,获得价款2400元,罗某对覃某车辆价值46000元不持异议。
融安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根据融安县消防救援大队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车辆起火原因是外部遗留火种造成火灾,罗某在进入覃某仓库道路焚烧树皮制造了危险,却未能尽到应有的审慎注意义务,在尚有安全隐患的情况下,未设置警示提醒就离开现场,故罗某存在过失且在未确保火全部熄灭的情况下离开,导致覃某停车在该处时汽车被烧毁,两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罗某的行为存在过错。
从现场勘查情况来看,虽然罗某焚烧树皮之处为覃某进入其仓库的岔路,但覃某系因进村道路硬化施工而临时停车,同时覃某在选择停车地方时,没有下车查看停车位置情况,未能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因此覃某亦存在过错。
综合全案证据,根据公平原则,该院酌定覃某承担50%的民事责任,罗某承担50%的民事赔偿责任。综上,罗某应赔偿覃某经济损失数额为21800元。
罗某因不服一审判决,遂上诉于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