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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促执行和解,28名“外嫁女”喜领28万余元征地补偿款过新年!
  发布时间:2023-02-02 09:12:08 打印 字号: | |

1月18日新年前夕,融安县长安镇某屯28名“外嫁女”满怀激动的心情来到了融安法院执行指挥中心,她们万万没有想到,案件从申请强制执行到达成执行和解得到征地补偿款竟然如此之快!

“我们都以为要得到补偿款可能要到过年以后了,我们1月12号才刚刚申请强制执行,没想到法院真的在过新年之前帮我们拿到了这笔款,真是太感谢了”!在案款兑付大会上,“外嫁女”激动的说道。

当日,在执行指挥中心现场,融安法院党组成员、执行局局长黄泽宇主持召开该系列执行案案款兑付大会,28“外嫁女”与该屯屯长握手谈合并拿到了属于自己的土地征迁补偿款共计28.528万元。

此系列案件起因是在2021年,因道路修建国家征用融安县长安镇某屯集体土地60.483亩,该屯共计获得征地补偿款4035554元。在得到征地补偿款后,该屯村民小组根据本屯《村规民约》(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分配方案)作出的土地款分配,村集体组织成员每人暂时分得10000元,但以陆某等28人是出嫁女为由不承认其与家庭成员是本村民集体成员未给予征地补偿款。在与屯集体协商未果的情况下,陆某等28名“外嫁女”将屯集体起诉至法院,要求支付相应的土地补偿款。案件经融安法院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该屯村民小组支付原告陆某等28名“外嫁女”征地补偿款各10000元,共计285280元。判决书生效后,该村民小组并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23年1月12日,28名“外嫁女”向融安法院申请执行。

受理案件后,融安法院立即向村民小组送达执行通知书限其自觉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一方面要尽快实现“外嫁女”的胜诉权,另一方面又要考虑到“外嫁女”与本屯集体之间的关系,如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极易激发双方矛盾再度升级。因此,为了尽快执结案件,让“外嫁女”能在春节前得到补偿款项,执行法官马上组织该屯屯长、村民代表进行约谈,说明对出嫁女及其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有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且经过法院判决,“外嫁女”确实符合发放条件,必须要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耐心的释法析理后,屯长和代表们认识到该做法的错误性以及产生的法律后果,表示会配合法院马上主动履行,同时表态,今后如在遇到有类似的情况,会认真核实发放条件,确保“外嫁女”及其家庭成员合法权益不被侵害,避免再有诉讼案件和执行案件,维护本村的和谐稳定。至此,28件系列执行案件得到了圆满的解决。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大量农村集体土地被征收,涉及土地征收纠纷的案件也越来越多,而“外嫁女”及其家庭成员征地补偿款案件就是其中一大类型,案件涉及人数多、牵涉面广、是影响农村稳定的不安定因素。融安法院执行局在执行此类案件中,本着既要维护农村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又要保证基层组织正常运转的原则,始终坚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采取灵活多样执行方法,努力兑现“外嫁女”胜诉权益,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提供了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案件判决后并圆满执结,不仅对今后全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再次出现类似土地征收补偿款分配产生争议,起到了很好的“指导”作用,也让更多的此类纠纷不再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能够即时化解在萌芽状态,对开展诉源治理工作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法条链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第三十三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的,男子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的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7条第2款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害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益的内容。”


 
责任编辑:融安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