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截留并挪用公款人民币65万元归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较大,涉嫌挪用公款罪,9月26日,融安县原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大队长黄光明在融安县人民法院出庭受审。
法庭上,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2月、6月期间,被告人黄光明利用其担任融安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大队长职务上的便利,在为覃某和顾某办理楼盘项目工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证明事项上,违规同意覃某、顾某少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并要求覃某、顾某将本应交到融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设立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户的15万元和50万元共计65万元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入其个人银行账户,长期截留公款挪作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未归还。期间,被告人黄光明利用其职务便利,私自为覃某、顾某虚开了《融安县建筑水利行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证明书》,并以县劳动监察大队的名义分别给覃某、顾某开具了收到“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收据》。而覃某、顾某斌凭借上述《证明书》到融安县住建局办理了该楼盘的《施工许可证》。事后,被告人黄光明仅退还了覃某2.5万元,顾某3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光明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庭审中,被告人黄光明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表示认罪认罚。
目前,该案还在进一步审理当中,将择日宣判。
庭审当日,为进一步强化党员干部警示教育力度,把“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深植于心,不断提高拒腐防变能力,融安县纪委监委、县政法各部门共组织60余人参加庭审现场,“零距离”接受廉洁从政警示教育,用身边人、身边事警示教育党员干部强化底线思维,守好纪律红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