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何某:“他们起诉我以后,我积极应诉,又找证据又找证人,后来他们因证据不足撤诉了,造成我的经济损失,我要求他们赔偿我和证人因为打这场官司产生的误工费、往返车费、住宿费和精神损害费等共计26500元”。
被告辩称:“2018年的案件,当时何某如何成为被告的原因他自己是清楚的,当时作为原告的我们到案件现场进行调查取证的时候,何某在场阻扰,导致我们取证失败,不得不因证据不足及遗漏当事人而撤回起诉。何某申请的证人出庭作伪证,证人的一切费用由何某支付。请求法院驳回原告何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情回顾
2018年6月,当时的林某、付某等四人以何某在开发融安县泗顶镇寿局村八岩屯的电塘烂泥田(地名)时,毁损了其两座祖坟为由,将何某诉至法院,要求其给予赔偿。后因证据不足及遗漏当事人,林某、付某等人在庭审结束后于2018年7月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准许林某、付某等人撤回起诉。
后因祖坟被毁损一事,林某、付某等人在收集证据及完善当事人后,于2019年4月重新起诉,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判决何某赔偿给林某、付某等四人因祖坟被毁损而产生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坟山迁移费、误工费合计15000元。后何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今年3月,原告何某以林某、付某等人在2018年提起诉讼引发民事纠纷,导致其在诉讼中寻找证据及证人,并且该场诉讼对其精神上造成伤害,为此产生各项经济损失合计26500元为由,诉至法院,并提出上述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驳回原告何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在2018年的案件中,林某、付某等四人并非恶意诉讼,只是因收集证据不足,且存在遗漏当事人的情形,经主办法官进行法律释明后,他们遂同意撤回起诉。至于在诉讼期间,何某为了确保自己胜诉而寻找证据及证人,并联系证人出庭作证,其所做所为皆属于一个公民合法行使自己的正当权利,并非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因此而产生的有利或不利后果,均由自己承担。同样,其为确保胜诉而联系并申请证人出庭,所产生的相关费用也应由其自行承担,故原告要求被告承担2018年案件因诉讼活动而给原告带来的经济损失,于法无据,不予支持。对于何某所述由于林某、付某等四人的诉讼行为,给其的精神上造成了损害,要求予以赔偿,因原告何某并未提供证据证实其精神遭到损害,该请求既于法无据,证据不足,对该项诉讼请求也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