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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岁初中女生辍学外出打工 家长遭政府起诉
  发布时间:2018-12-05 09:34:10 打印 字号: | |
  俗话说,再穷不能穷教育,再苦不能苦孩子。然而,在融安县潭头乡,有一对70后父母却放任自己年仅15岁的女儿辍学,最终被当地政府起诉到法院。今天(11月27日)上午,融安县人民法院大良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案件。这也是融安县首例因孩子辍学而引发的“官告民”案件。

  被告莫某、石某的女儿小芳(化名)原本是融安县潭头中学的一名初中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小芳应该在学校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然而,今年6月,小芳却辍学回家,不久又跑到广东省去打工。对此,莫某、石某作为父母也放任不理。

  在得知小芳辍学后,潭头乡人民政府、潭头中学以及教育部门的工作人员多次到小芳家中开展劝学工作。但是,莫某、石某夫妇却以各种理由推脱,没有将孩子送回学校读书。为此,潭头乡政府在对夫妇俩进行批评教育后,向其发出行政告诫书责令限期改正,但两人仍未履行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依法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不得使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今年10月,潭头乡政府依法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莫某、石某立即送其女小芳入学接受义务教育。

  庭上,原告潭头乡政府认为两被告作为小芳的法定监护人,没有履行法定义务,以各种理由放任本应接受义务教育的女儿辍学,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求。

  面对孩子辍学问题,被告莫某、石某夫妇辩称,他们并不知道孩子必须要接受九年义务教育,既然孩子不愿意读书,他们夫妻俩就随孩子意愿不送去学校了,也没做孩子的思想工作,劝说孩子回校继续上学。

  庭审过程中,办法官针对孩子辍学的问题以案释法,通过对相关法律法规的解读,使被告夫妇以及在场旁听的群众认识到“不让孩子上学是违法的”。

  在法庭调解下,两被告表示,他们在收到起诉书后,得知自己因为孩子辍学的问题被告上法院,已经意识到了问题的严重性。在收到法院的开庭传票后,他们便将小芳送回潭头中学去读书了,并承诺将会继续送孩子上学。

  对本案,原告潭头乡政府相关负责人表示,之所以起诉学生家长解决孩子辍学的问题,是当地结合目前开展的脱贫攻坚工作,针对不作为、不履行义务的家长,采取法律手段控辍保学,确保在教育扶贫上做到九年义务教育“孩子一个都不能少”。
责任编辑:融安县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