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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私家车成“流动”吸毒场所 车主获刑八个月
  发布时间:2018-10-23 09:51:40 打印 字号: | |
  汽车本来作为一种代步和运输工具,为我们出行提供了交通的便利。但柳州市融安县的王某海却利用汽车的便利“另辟蹊径”,“别出心裁”的将自己的私家车变为“流动”吸毒场所,多次容留他人在其车内吸食毒品。

  经审理查明,2018年5月至6月份期间,被告人王某海多次驾驶其车牌号为桂BR66xx的棕色五菱车到融安县长安镇江口村、寻村等偏僻地方,容留王某幸、王某业等人在其车上吸食冰毒。

  融安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海两年内多次提供场所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海自愿认罪并如实供述,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王某海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对其从轻处罚。一审判处被告人王某海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作案工具车牌号为BR66xx棕色五菱牌小型客车一辆予以没收。

【案件评析】

  在以往的容留他人吸毒案件中,吸毒地点都是固定场所,如私人住所、出租屋、宾馆、歌厅等。而本案的吸毒场所是私家车内,容留他人吸毒人员驾驶汽车,可根据周围情况随走随停,不断转移吸毒地点,作案手段具有相对的封闭性、流动性、机动性,这增加了查获吸毒人员的难度。且随着经济的发展,汽车的普及,此类案件正呈现逐年上升的趋势,原因有两点,一是错误的以为汽车只是交通工具,不是住所,也不是公共场所,容留他人在车内吸毒不算犯罪;二是存在侥幸心理,认为在车内吸毒比较安全,不易被发现,如若发现,也比较容易逃脱。
责任编辑:融安县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