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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融安一男子通过微信贩卖香烟获利万余元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8-09-11 17:43:40 打印 字号: | |

【以案释法】融安一男子通过微信贩卖香烟获利万余元被判刑

明知烟草为专卖品,为谋取利益,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大量购买成品卷烟进行销售。近日,融安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韦某无证贩卖香烟一案做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韦某犯非法经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韦某于201611月至20171130日期间,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微信或者电话向黄某(另案处理)订购卷烟制品,在通过微信或银行卡转账的方式支付货款后,黄某通过班车托运或者快递的方式将卷烟制品发给韦某。被告人韦某将购买的卷烟制品存放于其租住的房间内,后再将卷烟制品销售给杨某、袁某、吴某等人。截止20171130日,被告人韦某累计向黄某支付99865元购买卷烟制品,获利约1OOOO元。

20171130日,融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相关执法部门联合执法,在被告人韦某租住的房内查获了利群、红塔山、白沙、芙蓉王、黄鹤楼等合计212.2条卷烟制品。经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抽样检验,被查获的卷烟制品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系伪劣卷烟。经融安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查获的卷烟制品价值34050元。

责任编辑:融安县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