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8月7日上午,融安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韦昌夺、韦远智、韦伟明、韦远江等10名被告人诈骗国家扶贫补助款案件。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
2016年融安县人民政府对当年建档立卡贫困户种植的罗汉果实行每亩1000元的扶贫补助政策。2016年4月,被告人韦昌夺、韦远智经合谋,在不符合扶贫政策补助政策的情况下,将非贫困户韦昌夺自己种植的3.6亩罗汉果以韦远智贫困户的名义向政府申报罗汉果扶贫补助。通过验收后,被告人韦昌夺、韦远智于2016年11月骗取到融安县财政扶贫补助款3600元。同年5月,被告人韦伟明、韦远江合谋后以上述同样的方式骗取罗汉果种植扶贫补助款6000元。
2018年4月,被告人韦远疆、韦远明、韦远徐、韦远宜、韦干、韦帮恩六人利用融安县人民政府对建档立卡贫困户种植罗汉果实行每亩1000元扶贫补助政策规定,两两合谋,在不符合扶贫政策补助政策的情况下,由被告人韦远明、韦远徐、韦干利用自己属建档立卡贫困户的身份,谎称实际上由非贫困户韦远疆、韦远宜、韦帮恩自种的罗汉果为自己种植,向政府申领罗汉果扶贫补助资金骗取融安县财政扶贫补助款共计1320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韦昌夺、韦远智、韦伟明、韦远江等10名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式,诈骗国家扶贫补助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作用相当,均为主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庭审中,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均无异议,表示认罪伏法。
目前,此案还在审理中,将择日进行宣判。
该案由我院院长谢昶亲自担任审判长进行审理,充分显示出我院高度重视涉及扶贫领域犯罪的审判工作。体现了我院坚决依法严惩扶贫领域犯罪,斩断伸向扶贫资金黑手,为打赢脱贫攻坚战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决心。
扶贫补助资金是贫困群众的“救命钱”,一分一里都不能乱花,更不能动手脚、玩猫腻。特别是涉及农村产业种植项目,更是骗取套取国家扶贫补助资金的“高发地”,而且手段多样,性质恶劣。该案的发生,也深刻警示我们在脱贫攻坚的新形势下,必须高度警醒,引以为戒。各级扶贫部门要全面落实“两个责任”,坚决以“零容忍”的态度和更加有力措施,集中预防和整治扶贫领域违法违纪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