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每一个子女应尽的义务。俗话说“家有一老,如有一宝。”谁家里要是有百岁老人,那更是儿孙的福气。然而,融安县一70岁男子潘某,因不给母亲赡养费,被九旬老母告上法院。融安县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判决潘某支付母亲赡养费,但潘某一直拒绝给付。
申请执行人吴某今年98岁,2016年因赡养费纠纷将两个儿子一个女儿起诉到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判决由吴某的三个子女每月各给付其200元赡养费。判决书生效后,吴某大儿子不按约定支付老人赡养费,2018年1月4日吴某第二次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小儿子应支付的赡养费。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融安法院执行法官立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义务。经多方走访了解,吴某有两个儿子,原来商量好由两人轮流照顾,在一次轮到跟小儿子被执行人潘某住的时候,被执行人潘某的妻子嫌弃婆婆申请执行人吴某,更因为家庭琐事发生纠纷,用棍子打了母亲,从此潘某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而目前正在赡养母亲的大儿子也因为自身身体原因,无法从事体力劳作,没有了收入。申请执行人吴某多次要求被执行人潘某支付赡养未果后,将其诉至法院。
了解案情后,执行法官考虑到本案赡养费的支付是一个长期的过程,有必要认真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打开双方心结,才能达到案结事了。于是,执行法官多次与双方当事人沟通思想,帮助疏理双方矛盾根源,对被执行人潘某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但每次约谈双方都话不投机,不欢而散。
最终,执行法官到银行强行划拨了潘某的银行存款2450.0元,并对潘某执行罚款300元的处罚,以示惩戒,执结了此案。罚款金额并不大,主要是为了给被执行人一个深刻的教训,让他认识到自身的错误,明白父母之恩不能忘的道理。
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不论被执行人是否年事已高,有无履行能力,在通过诉讼等法定形式变更赡养费支付标准之前,诸如年事已高、无能力履行、已履行照顾义务、其他子女赡养费已足够父母使用等理由,均不能对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国家强制力。拒不履行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可以处以15日以下拘留或者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