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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租车非法卖 骗子行骗没商量
(作者江世金)
  发布时间:2017-04-24 17:13:15 打印 字号: | |
  现实生活中,骗子无处不在,无孔不入,而且骗术花样翻新,层出不穷,使人防不胜防。

一名男子债台高筑,他没有通过合法途径去挣钱偿还,反而是绞尽脑汁变换手法去大捞不义之财,总想不劳而获,结果触犯刑法锒铛入狱,让人唏嘘不已。近日,广西融安县人民法院对这起合同诈骗案依法作出一审判决。

被告人赖某,是一名“95”后小伙子,初中文化,家住农村,本应是个遵纪守法积极上进的青年,可他却是一个不愿农耕又不安分守己的无业游民。他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8日被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5年2月28日刑满释放。

赖某出狱后不思悔改,又故伎重演。2016年7月18日6时许,赖某在县城一个朋友家的门面内睡觉,至中午12时许,赖某趁朋友韦某熟睡之机,将韦某助力车的备用钥匙偷走。次日凌晨4时许,赖某来到韦某居住的商住小区大门口,用事先偷来的备用钥匙,将韦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行星牌”助力车盗走。经价格鉴定:被盗助力车价值人民币2970元。

赖某偷车得手后,觉得这些小钱不够自己花销,而且来钱又慢,于是把眼光盯在了贵重物品上。经过一番考虑后,他把汽车和网络联系在一起,构思起自己的发财梦来。

2016年7月11日16时许,赖某来到县城的“融安县鸿顺汽车信息服务部”,以借车做生意为名向“融安县鸿顺汽车信息服务部”租赁了一辆五菱LZW6432KF型灰色小型普通客车,双方签订了汽车租赁合同。之后,赖某在“百姓网”网站上发布出售该车的广告信息。次日11时许,赖某在融安县大良镇大良街一家通讯店门口公路边,以人民币12000元的价格将该车出售给一个不知名的男子。经价格鉴定:该车辆价值人民币32000元。

同月28日21时许,赖某来到县城“阿开车业”门面又租赁了一辆奇瑞SQR7206型灰色越野车,之后,他在“融水好门户”网站上发布出售该车的广告信息。次日15时许,赖某在融水县城以人民币8000元的价格将该车出售给韦某。经价格鉴定:该车辆价值人民币23000元。

同年8月10日13时许,赖某来到县城“融安县豪诚汽车美容服务部”,以同样理由租赁了一辆五菱LZW6432KF型灰色小型普通客车,然后在“融水好门户”网站上发布出售该车的广告信息。当日17时许,赖某在融水县城以人民币10600元的价格将该车出售给彭某。经价格鉴定:该车辆价值人民币36600元。

同月11日11时许,赖某又来到县城“融安县鑫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通过签订汽车租赁合同的形式,向“融安县鑫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租赁了一辆五菱LZW6431MF型灰色小型普通客车,然后与之前想买车的蒙某联系好,当日16时,赖某在融水县城以人民币14000元的价格将该车出售给蒙某。经价格鉴定:该车辆价值人民币33000元。

同月13日9时许,赖某来到县城“融安县吉顺汽车租赁行”,又租赁了一辆五菱LZW6443JF型灰色小型普通客车,之后,他在“百姓网”网站上发布出售该车的广告信息。同日17时许,赖某在融安县大良镇大良街一家通讯店门口公路边,以人民币15000元的价格将该车出售给廖某。经价格鉴定:该车辆价值人民币41480元。

同月18日11时许,赖某又来到“融安县鑫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租赁了一辆五菱LZW6430KF型黄色小型普通客车,之后,他在“百姓网”网站上发布出售该车的广告信息。当日15时许,赖某在融安县大良镇以人民币11000元的价格将车子出售给邹某。经价格鉴定:该车辆价值人民币30000元。

2016年7月至8月期间,赖某以高价租金、交纳高额押金、签订合同的形式租车,并先后在“百姓网”、“融水好门户”等互联网站上发布出售车辆信息,分别将所租赁的6辆汽车卖掉,所得车款占为己有,肆意挥霍。

由于赖某租车到期不退还汽车,出租方打电话联系赖某,均是关机状态,见事情不对劲,多家出租方及时向公安机关报警。事后,个别赃车买主见车辆买卖手续不全,起了疑心,也及时到公安机关反映情况。公安机关很快就掌握了案件线索,锁定了犯罪嫌疑人。同年8月23日,赖某在“吉顺汽车租赁行”又故伎重演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归案。经审讯,赖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案发后,公安机关将赖某已经出卖的5辆赃车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融安县鸿顺汽车信息服务部出租的汽车因找不到买主无法追回。

2016年10月7日,赖某赔偿了被害人韦某的助力车经济损失人民币3300元,并取得了谅解。

2017年1月3日,融安县人民检察院以赖某犯盗窃罪、诈骗罪,向融安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融安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赖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另外,赖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签订租赁合同的形式,向多家车辆出租行租赁汽车使用,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将租赁的汽车私自出卖得款占为己有,肆意挥霍,而且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赖某犯盗窃罪罪名成立;指控赖某犯诈骗罪罪名不当,应予纠正。鉴于赖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能全部赔偿其盗窃的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且其所骗取的5辆汽车已追回并返还失主,酌情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赖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决定对其从轻处罚。

近日,融安县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作出一审判决:

一、赖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币五万三千元;

二、赖某退赔给被害人融安县鸿顺汽车信息服务部车辆经济损失人民币32000元。
责任编辑:融安县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