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77岁高龄的农村老头多年来在家私自制造枪支,还买卖、收藏枪支,被公安机关查获,涉案枪支共6支。近日,融安县人民法院对该案依法作出一审判决。
龙某是融安县浮石镇农民,今年已满77周岁,平时会制造和修理农具。
2011年至2013年期间,当地和附近的村民知道龙某有一手技术不错的手艺,找龙某帮忙制造枪支或修理损坏的枪支,龙某答应后,村民购买好制造或修理的枪支材料送到龙某家加工,龙某先后帮村民陈某、韦某、龙某某、赵某等4人制造枪支4支,收取制枪费用共计人民币1050元。
2014年12月,村民杨某将其损坏的枪支1支交给龙某维修,并商定枪支的维修费为人民币70元,待枪支维修好后取枪时付款。之后,因杨某害怕被查处不敢领取,该枪支一直存放在龙某家中。
2016年3月,龙某在融安县大良镇将其自用的枪支1支以人民币900元的价格卖给村民莫某。
2016年8月8日,公安民警根据案件线索将龙某抓获,在对龙某家进行搜查时,查获了杨某交给龙某维修的枪支和枪支零部件、制造枪支工具一批,当场依法予以扣押。
经鉴定,上述涉案的6支枪支均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金属弹丸,属于我国《枪支管理法》规定的枪支。
经检察机关提起公诉,龙某明确表示知道私自制造、买卖枪支是违法犯罪的,对指控的罪名无异议,自愿认罪。
融安县法院经审理认为,龙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制造、买卖枪支5支,其行为构成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且属于情节严重;非法持有枪支1支,其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龙某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龙某犯罪时,已年满75周岁,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自愿认罪并如实供述,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龙某犯罪的事实、情节、性质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对龙某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作出一审判决:一、龙某犯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二、随案移送的枪支2支、鱼雷2枚及用于制造枪支的电焊机、煤气喷枪、手持电打磨机等一批作案工具,均予以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