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路是我开,若想从此过,留下买路财。”这句经常在电视剧中听到的话,在现实中也有人实践起来,结果被公安机关抓获,接受了法律的制裁。2月20日,融安法院依法宣判一起抢劫犯罪案,被告人何志谋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时间还得追溯至2001年5月22日,当天零时许,被告人何志谋伙同张世龙、张有强经合谋后,窜至209国道融安县浮石镇谏村村平山屯路口路段,发现一辆车牌号为贵H-00752的从江至柳州大卧铺客车在此路段修车,由何志谋手持铁棍在客车门口放风,同伙张世龙、张有强手持砍刀、铁棍上客车内威胁司机莫某、曹某要钱,获取赃款50元钱。同年5月30日凌晨1时许,何志谋伙同张世龙、何勋、张有强经合谋后,持砍刀、铁棍等凶器窜到国道209线浮石镇与大良镇交界地“板凳坳”(地名)路段,拦停一辆由广西博白县个体司机宾某驾驶的车牌号为桂K-90038东风牌大货车,张有强爬上车门踏板持刀威胁司机宾某要钱,后公安民警赶到当场抓获张世龙,何志谋等人则逃离现场。
法院先后将被抓获的张世龙、何勋判处相应刑法,何志谋则一直潜逃外地。
2013年12月9日,回乡探亲的何志谋在融安县浮石镇谏村村沙坪街被融安县公安局抓获归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何志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以胁迫方式且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志谋犯抢劫罪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各被告人的作用相当,均为主犯,均应当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能当庭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另被告人在第二起犯罪中,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是犯罪未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依法作出了上诉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