弟弟因琐事被人殴打,哥哥气不过为弟报仇,结果触犯刑法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10月30日,广西融安法院对一起故意伤害案进行宣判。
2012年6月21日上午课间休息时,被害人黄某某(融安县长安镇第一中学学生)因琐事殴打其同学杨某某,杨某某的哥哥杨成锋得知此事后,于同日16时许赶到融安县长安镇第一中学,与其弟杨某某在该中学附近的小商店门口找到被害人黄某某,被告人杨成锋逐上前对被害人黄某某进行殴打,并将被害人黄某某抓住举起后丢在地上,导致被害人黄某某右前臂尺挠骨骨折。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成峰故意损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杨成峰归案后,自愿认罪,可以酌情处罚。根据被告人杨成峰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做出了判处杨成峰有期徒刑十个月的判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