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0月22日,融安县人民法院依法对原任融安县国土资源局大良国土所副所长周国强进行宣判,判处其犯受贿罪、贪污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000元。对周国强受贿所得人民币128002.67元、贪污所得人民币14607.2元依法予以追缴没收,上缴国库。
法院经审理查明,周国强在2010年至2012年4月任融安县国土资源局大良国土所副所长期间,利用职权分别以通过帮助他人办理房屋超面积扩建手续、帮助他人办理土地过户手续、帮助他人办理改变土地使用性质手续和帮助他人办理征地、测量和平整土地以及土地报批手续等手段,非法获取感谢费128002.67元。另外,还通过侵吞罚没款、减少上缴罚没款金额、冒签监测员名字的侵吞补助款等方式贪污公款14607.2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周国强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周国强在履行职务过程中,采取侵吞手段非法占有公款,其行为构成贪污罪。鉴于周国强有坦白和自首情节,认罪态度好,并全部退出赃款,故作出上述判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