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处刑罚就是为了让罪犯吸取深刻的教训,以便改邪归正。但是有人偏偏屡教不改,多次犯罪,三次“进宫”。9月8日下午,融安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罗长世进行了宣判,判处其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被告罗长世,家住融安县桥板乡下良村,曾因犯盗窃爆炸物罪,于1999年7月26日被融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后又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3月10日被融水县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1月31日18时许,被告人罗长世窜到中国移动公司融安分公司位于长安镇大坡村古芬屯附近一山顶的“加油站”基站,用随身携带的铁钳、柴刀、剪刀等作案工具,将该基站用于散热的空调外机拆下,并将其中的铜管剪断,之后又用工具撬烂该基站的防盗门进入基站机房,将机房空调机内机拆开,并将其中的铜管剪断,当被告人罗长世准备用其携带的编织袋将盗窃所得的空调铜管装走时,被接到报警后到达现场的公安民警当场抓获。经融安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告人罗长世所毁坏的空调机及防盗门共价值人民币87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罗长世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告人罗长世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罗长世归案后,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之规定,法院作出了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