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不属于自己的东西我们不能随意拿走,这是人所共知的道理,但是有人就喜欢背道而驰,最终不但没有得到这个东西,更是落得被判刑的下场。9月9日上午,融安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徐成科进行了宣判,判处其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徐成科为融安县大将镇龙妙村人。2011年3月1日19时许,被告徐成科携带管制刀具窜至融安县长安镇桔香北路“通利电器行”一楼手机柜台,以买手机为由,叫营业员陆某先后从柜台内拿出两部诺基亚牌手机,随后趁营业员不备,拿着两台手机跑出“通利电器行”,向长安步行街方向逃窜。当其逃至东龙小区门口附近时,被“通利电器行”的员工抓获并扭送公安机关。经融安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告人徐成科抢夺的两台诺基亚牌手机总价值人民币17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徐成科携带管制刀具抢夺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抢劫罪。被告人徐成科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司法部 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之规定,作出了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