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9日,当事人罗峥嵘收到了融安县大将镇人民政府的工程款77432元,并签下了承诺书,保证不再因此事上访。自此,罗峥嵘与融安县大将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以执行和解的方式结案,化解了双方当事人积郁多年的矛盾,同时也结束了罗峥嵘多年的申诉信访之路。
融安县二建公司项目经理罗峥嵘于1996年11月8日及2001年12月26日与融安县大将镇政府签订《板茂公路施工合同》、《板茂公路扫尾工程协议书》修建道路。施工完毕后,双方因道路质量与工程款问题发生纠纷,罗峥嵘于2004年12月9日以大将镇政府拖欠工程款为由诉至融安县人民法院。法院经过审理,判决大将镇政府给付罗峥嵘工程款218102.12元,之后双方就该款项进行多次协商但均未得到解决。2006年7月13日,罗峥嵘向融安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由于当事双方对事前约定的一次性给付期限的看法出现分歧,当事人罗峥嵘为此踏上了漫漫的上访征程。
罗峥嵘多次向柳州市政法委、柳州市中院、融安县委、县政府等机关申诉上访。该案几经周折,在上级法院的督办下,罗峥嵘再次到融安县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对该涉执信访案件的恢复执行,融安法院党组高度重视,分管执行工作的何世川副院长、执行局李克文局长多次到大将镇政府了解情况,做协调工作,并多次专题向县委、县人民政府领导汇报。经过多方协调和努力,最后双方当事人于2011年5月57日终于达成和解协议,大将镇政府同意于2011年6月10日前一次性支付给罗峥嵘工程款77432元,罗峥嵘自愿放弃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