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广西柳州融安县长安镇江口村的人林金佑,因非法持有枪支,于5月23日被融安县法院判罚,判其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2011年2月10日6时许,融安县公安局民警在侦查其它案件时对林金佑的住所进行了搜查,依法提取到土造火药枪四支,这四支土造火药枪均是林金佑为了打猎在不同的时间段购买的。经柳州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林金佑所持有的四支土造火药枪,有三支结构完整,可以击发,融安县公安机关当场将其抓获。
法院审理后认为,林金佑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归案后林金佑自愿认罪,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之规定,故作出了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