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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留卖淫法不容 法院严判正风气
作者:刘宇全  发布时间:2010-12-14 17:21:21 打印 字号: | |
  家住融安县长安镇东圩村的被告人黄春梅,家有空闲的房间不放杂物不出租,却容留他人卖淫然后收取“床铺费”。这种败坏社会风气的事情经群众举报后,被告人于2009年11月21日被融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现该案已由融安县人民法院审理终结,并于2010年11月24日对其进行了宣判。被告人黄春梅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经查,在2009年9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黄春梅将融安县长安镇东圩村的自家房屋二楼房间提供给李某、廖某、赵某等多名妇女卖淫,并按照每完成一次性交易向卖淫者按5元钱的标准收取“床铺费”。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春梅容留以营利为目的,多次在自己的房屋内为多人容留他人卖淫,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容留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春梅犯容留卖淫罪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春梅归案后能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答》及《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司法部 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的相关规定,作出了以上判决。
来源:办公室
责任编辑:谢智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