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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大仙”利用迷信诈骗获刑入狱
作者:刘宇全  发布时间:2010-12-14 17:20:19 打印 字号: | |
  电视中常看到的骗局被运用到现实生活中依然能够骗到一些人而从中获利,但是骗局终究是骗局,是触犯法律的。11月22日,融安县人民法院对一起利用迷信手段的诈骗案件进行了宣判。被告人韦运富、秦进、银五琼分别获刑一年八个月、一年五个月、一年一个月,都并处罚金10000元。

  被告人韦运富及秦进皆为柳州鹿寨县人,都曾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010年3月22日,三被告伙同韦善美(另案处理),经密谋后窜到融安县大将镇大将街,先骗取被害人吴某的信任,后以“迷信”的方式称被害人吴某家里有灾难,必须要“做法事”解灾难,不“做法事”的话家里就会发生灾难,之后就讲要拿来家里值钱的物品和所有的现金、存折、信用卡及户口本等物来“做法事”。在被害人相信后回家把家里的钱物拿来给“做法事”,被告人韦运富利用“做法事”之机,趁被害人吴某不备,将被害人吴某的钱物进行调包据为己有。这次共得现金2400元人民币,另外利用被害人吴某的银行卡到银行自动取款机取走银行卡内的6900元人民币,另扣8元跨行取款手续费。2010年3月28日,被告人韦运富、秦进、银五琼与韦善美窜到融安县沙子乡辖区,以同样的方式骗得被害人罗某的信任后,被告人银五琼与罗某回家要钱、存折、户口本等物品时,被被害人罗某的爱人覃某发现,并及时制止,被告人银五琼被当场抓获,被告人韦运富、秦进与韦善美知道被告人银五琼被抓后逃离现场。后被告人韦运富、秦进分别于4月21日、4月21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韦运富、秦进、银五琼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以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诈骗罪。三被告人在第二起诈骗犯罪中,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韦运富、秦进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鉴于三被告人归案后均能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及《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和若干意见(试行)》的相关规定,作出以上判决。
来源:办公室
责任编辑:谢智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