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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协议书骗款潜逃 抓捕归案不轻饶
作者:刘宇全  发布时间:2010-12-14 17:18:59 打印 字号: | |
  好好的生意不做,非要侵占他人权益,终究还是逃脱不了法律的制裁。2010年11月29日,融安县人民法院对一起诈骗案进行了宣判,被告人潘国东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经查,2004年12月14日,被告人潘国东与柳州长安锌品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废旧钢铁《意向协议》,约定要预付定金十万元。次日,被告人将其女朋友韦某的户名及卡号写在该《意向协议》上。然后持该协议以能搞到废铁,但要交定金十万元为由,先后找到在融安收购废旧的潘某和袁某,要求他们转存十万元到韦某的账户,并谎称该账户为柳州长安锌品有限责任公司的账户,潘某和袁某信以为真,分别转存十万元和五万元进该账户。被告人于当天分五次将十五万元人民币全部提现并于次日凌晨携款潜逃,并将骗取的十五万元赃款全部挥霍。2010年7月7日被融安县公安局逮捕归案。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潘国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诈骗罪。被告人潘国东所诈骗得的赃款人民币150000元用于全部挥霍,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属于刑法规定的“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鉴于被告人潘国东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逐依照有关法律作出了上诉判决。
来源:办公室
责任编辑:谢智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