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互不相识的“难兄难弟”以相似案情受到相似刑罚共同住进了班房。3日上午,融安县法院对两起故意伤害案进行了宣判,两被告皆因小事与本屯人发生摩擦后致人重伤,其中被告人周彬获刑三年四个月,被告人蓝国兵获刑三年二个月,还分别被判罚各赔偿受害人35202元和24564.73元。
2010年1月13日19时许,家住融安县沙子乡古益村九歪屯的被告人周彬因几日前酒后与本屯梁某发生口头言语摩擦,双方都在电话中称要教训对方,此时在村口周某的商店门口相遇后就互相责骂并扭打起来,扭打过程中周彬用随身携带的一把水果刀将梁某捅致重伤后逃逸,2010年4月29日被告人周彬被广东省中山市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2007年8月28日晚,家住融安县长安镇隘面村下三江屯的被告人蓝国兵在本屯龙某家与本屯的兰某等人喝酒,酒后23时许,被告人蓝国兵因觉得兰某瞪了自己两眼,并且觉得兰某平时在村上称王称霸,一气之下就回自己家中取来一把尖刀回到龙某家堂屋处,持尖刀朝兰某右腹部捅了一刀,随后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兰日东所受外伤评定为重伤。后被告人蓝国兵于2010年6月9日被融安公安机关抓获。
法院经审理认为,二被告与他人发生争吵后,故意损害他人身体,致使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他们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当庭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二被告对被害人梁某、被害人兰某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故作出了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