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妻子与其闹离婚且不愿跟其回家而恼怒,一男子用刀将妻子砍成重伤。融安县东起乡的梁某因此获刑四年,还被判赔47744.44元。
2009年4月6日晚21时30分左右,家住融安县东起乡的梁某因其妻子(现已离婚)覃某与其闹离婚且回娘家居住而恼怒,跑到东起乡崖脚村塘头坡屯覃某父亲家中要求覃某回家,覃某不愿,梁某就在楼梯间内用镰刀砍了覃某肩部一刀,后又持刀挟持覃某出家门,在塘头坡屯东面约100米处小河边的草坪上再次持镰刀将覃某头部、手臂等多处砍伤,左手腕砍断。经融安县公安机关法医鉴定,覃某所受的伤情评定为重伤。
近日,融安县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法院认为,梁某因家庭锁事处置不当,而动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梁某归案后能自愿认罪,酌情可以从轻处罚。由于梁某的犯罪行为给覃某造成了经济损失,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法院遂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附带赔偿被害人覃某经济损失人民币47744.44元。